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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总局:对未依法申报职业病危害单位处以罚款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2-06-04 浏览次数:1504

国家安监总局日前通知要求,各地要认真按照4月27日发布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8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对存在职业病危害而未依法申报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根据《申报办法》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报;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申报。鉴于一些地区的特殊行政划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通知要求,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对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职业病危害而未依法申报的用人单位,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申报或变更申报的,要严格按照《申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通知明确,各级安监部门要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本地区提出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等规划指标的顺利实现。要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为基础,尽快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基础数据库,积极探索分类分级监管模式,根据企业职业危害申报情况和职业危害严重程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据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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