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⑴噪声、其他粉尘、高温、氨、一氧化碳是该用人单位最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用人单位应加强防毒、防噪工作,选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性较好的设备,物料应选用无毒或低毒、不含游离二氧化硅或低游离二氧化硅的材料等。也要对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同时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督促劳动者做好个体防护,合理调整工人的工时,适当缩短接触有害作业工作时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及早发现职业禁忌与职业病,以降低有毒物质、噪声、高温、其他粉尘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该用人单位各工种接触噪声8h等效声级均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对于8h/d或40h/周噪声暴露等效声级≥80dB但<85dB的作业人员,在目前的作业方式和防护措施不变的情况下,应进行健康监护,一旦作业方式或控制效果发生变化,应重新分级。
⑵做好检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检修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对检修人员的培训。
⑶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卫生培训时,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并持证上岗。
⑷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以防止设备因磨损、润滑缺失、运转不灵等导致噪声增强。
⑸对损坏的照明设施或灯具及时检修更换,确保劳动者的正常照明需要。进行夜间工作时,要增加照明亮度,为劳动者提供一个良好的照明条件。
⑹该用人单位季节性生产,劳动者流动性较大,对新入职员工应在下一体检周期进行岗中职业健康体检。
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继续做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和对劳动者的定期体检工作,在管理制度中明确体检周期,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定期对劳动者按照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类型进行体检,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及时进行复查。
⑻该用人单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测、评价结果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