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对该建项目存在的不足,已在本预评价报告提出补充措施,应在设计阶段中予以补充和进一步完善。针对该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完成以后的后续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⑴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90号)的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在项目竣工后进行试运行,且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试运行完成后,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⑵建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9号)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其规定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同时应对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⑶建议在该项目建设和设备安装上严格把关,竣工后严格验收,投产后加强防护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保养,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各项防护措施,使工作场所空气中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加强经常性监测和健康监护工作。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⑷建议建设单位应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应予以高度重视,确保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正常有效运行,保证各作业场所通风良好,各岗位作业工人应经过职业卫生培训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在操作过程中,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能够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