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
1组织管理
⑴建设单位应加强防护,对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提高劳动者防护意识,督促作业人员做好个体防护,合理安排班次时间,并适当缩短工作时间,以降低有毒气体对作业人员健康的损害。
⑵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安全健康培训时,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
⑶做好检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检修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加强对检修人员的培训。
⑷电焊维修作业应尽量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进行,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尘、防毒个体防护用品。
⑸公司应明确外包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义务以及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作业培训等,加强个人防护,各司其职,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
⑹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48号)的要求,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进行申报,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⑺加强对照明、通风和采暖设施设备的检查力度,对损坏的灯具、机械通风设施、采暖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更换。对夜间进行生产的工作场所要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照明设施。做好辅助用室的清洁工作,要经常打扫,防止细菌病毒的滋生。
2工程技术
⑴经常检查自动控制系统的准确、可靠性,确保其正常运行。
⑵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以防止设备因磨损、润滑缺失、运转不灵活等原因导致噪声增强。
3个体防护
加强对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作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4卫生保健
⑴搞好高温季节的防暑工作,炎热季节为高温岗位作业人员供应含盐清凉饮料,防止工人夏季中暑。
⑵作业工人体检项目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规定的项目进行;每次体检的复查人员须按体检报告要求复查相关项目。对疑似职业病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
①新上岗工人,须进行就业前职业健康检查。查出职业禁忌证,禁止职业禁忌者从事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
②在岗作业工人须进行在岗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患者,应按卫生部等四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③解除劳动合同时,离岗作业工人须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患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④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已列入国家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危害因素符合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的要求的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⑤在以后职业健康体检中如发现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须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及《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
⑥接触噪声的劳动者上岗前的职业禁忌症为各种原因引起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Hz和2000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双耳平均听阈≥40dB、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在岗期间职业病为职业性噪声聋;职业禁忌症为除噪声外各种原因引起的永久性感音神经性听力损失(500Hz、1000 Hz和2000 Hz中任一频率的纯音气导听阈>25dB)、任一耳传导性耳聋,平均语频听力损失≥41dB、噪声敏感者(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纯音听力检查各频率听力损失均≤25dB,但噪声作业1年之内,高频段3000Hz、4000Hz、6000Hz中任一耳,任一频率听阈≥65dBHL);离岗时的目标疾病为职业性听力损伤。
⑦建议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进行复查,并且根据复查结果,将劳动者调离相应作业岗位。
⑧建设项目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对接害劳动者均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⑶该建项目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组织接害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