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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碱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7-11-04 浏览次数:1419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碱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信息网上公开表

报告名称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碱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报告编号

2017ZJ-TYAKP-1-0011

建设单位(用人
单位)名称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毕作枝

建设单位联系人

李太彬

报告编制人

白春光

评价组成员

户佳宁、张磊

现场调查人员

白春光、张磊

时间

2017.7.7

采样人员

王志豪、边策

时间

2017.7.19~7.21

检测人员

王志豪、边策

时间

2017.7.19~7.24

项目简介

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唐山三友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于1999年12月28日成立,是以唐山三友碱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国投资产管理公司、河北省建设投资公司、国富投资公司、唐山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三友化工股份公司在纯碱、粘胶短纤维、烧碱及聚氯乙烯等方面快速发展,纯碱主业核心技术水平已经具有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产量、质量、出口创汇等多项指标连续位居同行业首位。

该建设项目利用氨碱法纯碱生产工艺副产的蒸馏废渣液,经过技术处理后生产脱硫剂,脱硫剂可应用于电厂、钢厂、化工等多行业烟道气的脱硫,实现了三友化工股份公司工业固体废弃物减排、热电公司工业废气治理、废弃物再利用,是一项利国利企利民的资源再利用、保护环境项目,同时开发碱渣工程土代替现有山皮土等资源,既可以保护周边水土环境,又可以有效解决氨碱法碱渣难题,减少碱渣的维护费用,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该项目运行过程中主要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为噪声  

现场检测结果显示该用人单位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强度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接触限值的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碱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行业类别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中的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业

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河北省安全监管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的规定,综合评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较重

根据对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碱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价,该建设项目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该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因此综合评价认为,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碱渣综合利用项目(一期)在职业卫生方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达到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

1组织管理

通过该项目运行实践,查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的不足之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完善。

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力度,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检查,注重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应有专人管理,保证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

⑷坚持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断提升全员的职业健康防护意识和防护技能。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GBZ188-2014)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健康检查周期的规定,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分析和处理。

2工程技术

积极跟踪、研究和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提升公司生产装置自动化水平。

配备必要的日常监测设备和人员、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作场所存在的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

经常检查自动控制系统的准确、可靠性,确保灵敏、可靠、完好。

3个体防护

劳动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尽可能缩短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地点的接触时间,降低健康损害。

劳动者配备的防护用品及时更换,更新,使防护用品安全、有效。

4职业健康监护

新上岗工人,须进行就业前职业健康检查。查出职业禁忌证,禁止职业禁忌者从事相关的有毒有害作业。

在岗作业工人须进行在岗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患者,应按卫生部等四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时,离岗作业工人须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职业病患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在以后职业健康体检中如发现职业禁忌证、疑似职业病和职业病病人,须按《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及《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处理。

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对接害劳动者均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

5其他

该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办理相应的备案手续。

专家组评审意见

1明确评价范围,按照评价单元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体防护用品评价。

2、补充劳动定员及人员来源。

3、专家组会议上提出的其他意见。

(评审专家王屹峰、肖亚军、陈喜)

审批部门

--

审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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