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对频繁的职业场所伤害和事故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同时对美国的社会、经济、科技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其主要经验包括:
一、直面问题。
针对当时美国职业场所面临的严峻现实,美国政府为改进职业场所员工的安全和健康条件,颁布了《职业安全健康法》并成立专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来促进该法案的实施。
1971年以来,虽然美国全国工作场所和雇员人数增长一倍多,分别由360万个工作场所和5600万就业人员增加到700万个工作场所和1.11亿就业人员,但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通过实施强制性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加强对工作场所的监察,使工作场所意外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人数减少一半以上,职业伤害与职业病人数下降40%。
二、职业安全与健康并重。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中就同时强调了职业安全与职业健康的双重重要性。因此在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过程中,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及协会,在强调安全的同时,也积极关注职业健康的进步。例如,今年2月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就发布了金属铬(Cr)的新标准,以减少由于金属铬的辐射带来的职业伤害。
三、强调双赢。
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并不仅仅从职工的角度出发,而是同时考虑雇主的利益,充分发挥雇主和雇员双方的积极性来共同促进工作场所的安全与健康。职业安全与健康的促进不仅仅有利于职工,同时也将有效增加雇主的利益。事故的减少与职工伤亡的降低会大大降低雇主的生产成本,减少损失,节约巨额赔偿金及职工医药费,同时安全设施的投入也会带来更高效的生产率。基于这些因素,雇主更愿意主动配合政府搞好自身的安全建设。
四、法律保障。
经过30年的努力,美国已建立起一个系统全面、功能完善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律体系。在1971年至2005年的30多年间,美国在完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方面取得了具有重要意义的进展。1970年职业安全健康法案出台伊始,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局便依据该法案,制定了更具体的相关法规和标准,有效地保障了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确保政府与企业有效遵循相关法律。
此外,完善的赔偿法案是对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另一重要保障。职工的诉讼程序同样十分完善。这也是保证企业持续改进职业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条件的关键因素。
五、协作机制。
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政府与协会等第三方机构之间,企业与企业,以及企业与第三方机构间都建立了良好的协作机制,横向与纵向合作并举,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机构因而得以充分有效地保护美国境内各企业及其他机构的职工。尽管政府机构管理和监察人员有限,但由于部分企业人员的积极自愿参与管理,使许多项目的实施更加有效和直接。
此外,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还积极发展了多个战略合作项目,鼓励第三方机构如协会及学校等参与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发展教育和培训,起到积极的作用。
六、差别对待。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在国家项目部内专门设置了一个小规模商业处,负责全国的小规模企业管理。考虑到大部分小规模企业资金投入不足,小规模商业处专门设立基金资助小商业安全管理“安全与健康成就确认项目”(SHARP),基金直接划拨给各州政府,再由州政府将资金分配到所在区域小规模企业用于职业场所安全与健康改进。此外还专门设置咨询项目(Consultation Programs)为小规模企业安全与健康管理提供免费咨询与培训。
与之相反,规模较大的集团和公司则没有任何资助。多数大公司有自己的内部培训机构,独立地对员工进行安全与健康培训,定期接受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通过这种差别对待,平衡不同条件的企业,保证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在所有行业的有效实施,从而真正有效地保护了不同行业的职工安全与健康。
七、成本核算。
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在发布一项新的法案或法规之前,都要进行经济成本核算以确定其可行性。在提案上交到国会参众两院讨论时,这也成为其主要考虑因素之一。正是这种最大限度的经济成本考虑更好地促进了美国经济的发展。
八、可持续发展。
经过30多年的努力,美国的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已取得显著成效。很多项目如战略同盟项目(St rategiCPartnership Program),自愿保护项目(VoluntaryProtection Programs),挑战项目(OSHA Challenges),咨询项目(Consultation Programs),联盟项目(AlliancePrograms)等对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的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这些项目分别都有各自的期限,当到期后,签约双方又再续签,以保持长期的合作与发展,使企业不断地发展和改进安全与健康管理,为真正实现其减少职业伤害、疾病和死亡至零的最终目标而持续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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