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1日,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建立健全了我市的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暂行规定》一是强化了党委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了各级党委将安全生产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等几个方面的职责,使“党管安全”更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明确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本系统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三是,提出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干部任用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的领导干部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的要严肃查处,强化了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四是将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等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明确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领导干部的具体职责,为我市今后深入开展各项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同时,《暂行规定》提出政府各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明确本部门的管辖范围和监管单位,明确本部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分管范围和监管单位,确保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此举将有效落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暂行规定》的出台和实施体现了天津市委、市政府始终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我市健全和完善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新格局,打下坚实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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