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安监总局就人民网网友提出的有关“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激励机制”、“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护基层安全员权益”、“安全问题举报处理流程”等11大方面的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在回答网友是否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的规划的问题时,国家安监总局表示: 1、安监总局高度重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狠抓《职业病防治法》贯彻落实,不断加强职业卫生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修订后的《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伊始,安监总局及时下发通知,就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做好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出要求,对2012年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加强职业卫生法制建设。 2、《职业病防治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职业卫生监管“防、治、保”(即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诊断治疗、职业病人社会保障)三个环节分别由一个部门为主负责,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 3、安监总局要求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赋予的职责以及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安监部门以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队伍建设,设立独立的内设机构,充实专业的监管监察人员,配备适应职业卫生监管监察工作需要的技术装备,完善职业卫生监管监察体系。 此外,《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安监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界定了职责范围,安监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对安监部门的职责进一步细化,做出了具体规定。 针对网友提出的保护基层安全员权益,三同时、健康监护、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职能与作业场所监管不可分割,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执法应该独立设置的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表示: 1、《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职业病危害预防职责由安监部门承担。安监总局一直把理顺职责,划转职能当作职业卫生工作的重点,积极与卫生部门做好交接,理顺工作关系。各级安监部门应当积极做好职业危害预防职能的划转,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均为职业病危害预防的主要措施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与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密不可分。为此,安监总局结合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颁布了《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0号)、《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51号)等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职业病防治措施。
|